首 页    机构设置    部门公告    政策法规     财务查询    慈善分会    收费公示     服务指南    相关下载
·首问服务
·文明服务
·高效服务
·优质服务
·廉洁服务
·学校主页
·工商银行
·江苏银行
·中国银行
·市财政局
·市公积金
·市物价局
    您现在的位置: >>  首 页 >> 服务指南
 
2016-2017学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部分)参保须知

 

根据省政府关于将学生医保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我市2016-2017学年学生医保参保要求具体如下:

【参保对象】市区(含京口、润州、新区及丹徒区)范围内大专院校、中技、中专、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的在校学生。

【缴费标准】每人每学年缴纳80元,本市特困职工和低保家庭的学生、孤儿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缴纳,个人不缴费。

【参保办理】由所在学校新学年开学时代收、代办。

1、新参保学生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一寸照片壹张,并选择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本人参保年度内唯一的门急诊医保定点结算的医疗机构,其中心下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也视作定点结算的医疗机构。

2、特困职工和低保家庭的学生参保,需提供特困职工证和低保证复印件。

【报销范围】按镇政发(2007)117、镇医保(2007)20号、镇医保(2009)29号等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保险待遇】1、住院费用:分次结算、按比例分段补偿。

300元以下个人自付;②300元以上--1万元(1万元),医保基金补偿70%;③1万元以上--3万元(3万元),医保基金补偿80%;④3万元以上部分,医保基金补偿90%

2、门诊费用:①在本人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符合医保规定的普通门诊费用,医保基金补偿40%;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补偿50%;③少数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补偿50%

3、转外地费用:参保学生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外地医院住院治疗(含患门诊特殊病种门诊诊治),由本市具有转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并到本人的定点社区姓生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发生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前述规定补偿比例的50%予以补偿。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外地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然后再按上述办法报销。

4、同一(参保)年度门诊和住院累计医保补偿金额最高上限为20万元。

【结算方式】1、有医保卡的参保学生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下属站)门急诊、住院和市区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凭本人医保证历,持医保卡直接与就诊医院结算。有以下情况的请携带学校证明、医保证历、医保卡、费用收据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和出院记录的原件或复印件等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②外籍参保学生,寒暑假期间或因慢性病休学回家休养在原籍所在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③学生赴外地实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④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的转外地就诊医疗费用;⑤部分特殊门诊病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暂未领取医保卡的人员可先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待领卡后持参保证历(就诊病历)、就诊发票等有效凭证,到本人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政策规定报销。

3、参保学生确定就诊的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学校征求学生(或家长)个人意见后确定。如需调整,可持卡直接到所在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修改(新学年已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门诊费用的参保学生本学年内不得调整)

【结算时间】每年91日至次年831日为本学年学生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外诊费用结算延长一个月,逾期不予结算。

【基金征缴中心】镇江市运河路100

电话:新区:80823536                 丹徒:88982420 

京口、市直;85342978                 润州、高校:85340163

【医保结算中心】镇江市运河路81    电话:85018784

【咨询热线)12333 

以上内容以正式文件为准。

 

 

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镇江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

O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Copyright(c)2011 镇江高等专科学校财务处